廣播電力關注協會章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澳門廣播電力關 注協會之 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存檔於第二公證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 號為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播電力關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播電力關 注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廣電關 注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companhamento de Atenção de Radiodifusão Electricidade de Macau”,葡文簡 稱為:“AAAREM”;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Attention of Broadcasting and Electricity”, 英文簡稱為:MAB。





第一條



(會址)



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



1. 關注澳門的廣播及傳輸業發展。



2. 關注澳門的業餘無線電及電訊發 展。



3. 關注澳門的電力發展。



4. 促進市民接收資訊權利。



5.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的組成)



1) 任何年滿18週歲之澳門永久居民 願意遵守會章者可到本會網站登記。簡 稱為:標準會員。



2) 與本會簽署“會員互認協議”的 其他實體的會員,均可作簡單登記而成 為本會的會員。簡稱為:互認會員。



3) 未符合以上兩點的人士可通過互 聯網經簡單登記成為會員,簡稱為:網 絡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1)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 表決權。



2)會員出席本會會議率達85%者可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互認會員”及“網絡會員”不 可享有本條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按時繳交活動費。



3)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 活動。



4)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六條



(破壞本會聲譽)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 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 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 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 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 監事會成員。



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提 前八天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召集。



3)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二 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 大會。



4)會員大會須在三分之一以上會 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 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 效。



5)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 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 代行職務。



6)只有“標準會員”才可享有本條 的權利。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



2)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 一名及理事一名共三名成員組成。



3)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 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 工作報告。



4)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 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 開。



5)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 任。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 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 開會員大會。



2)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 一名及監事一名組成。



3)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 任。



4) 監事會的職責為:監督理事會之 運作;查核本會的財產;就其監察活動 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 其他義務。



第十條



(附屬單位)



1. 行政暨財政部,設部長一名(由 理事兼任):



a) 協助理事會管理本會之財貨及結 算收支;



b) 協助會員大會處理本會會員入 會,退會及更改資料之申請;



c)協助理事會發出及接收信函;



d)協助理事會處理對外事務;



e)協助舉辦活動及召開會議;



f)協助理事會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 報告;



g)協助理事會處理其他行政事務;



h)直接由理事會管轄。



2. 廣播電力事務部,設部長一名(由 副理事長兼任):



a)推動廣播傳輸技術發展;



b)監察節目及報導質量;



c)監察電力質量及發展;



d)直接由理事會管轄。



3. 網絡及電訊事務部,設部長一名 (由理事長兼任部長):



a)推動電信息傳輸技術發展;



b)監察電訊服務質量及發展;



c)直接由理事會管轄。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收益及支出)



1)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 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 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2)本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理事 會領導層全體成員簽證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修改及生效)



1)會員大會享有本章程的最終解釋 權。



2)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 四分之三贊同票。



3)章程之修改均應載於經認證之文 書內;並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4)所有經理事會批准之一切活動於 逢星期四本會公報副刊刊登後才正式生 效。



5)本會所有通知、公報、公告、書 信皆盡量以電子文件方式發出。



6)其他補充性條文將由理事長以內 部通告發出。



7)所有條文以中文版作準。



第十三條



(會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