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鐵路文化學會章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鐵路文化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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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鐵路文化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與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鐵路文化學會"。



第二條
(宗旨)



1. 研究鐵路與相關交通運輸系統。
2. 推廣鐵路文化。
3. 促進與國內外同類組織之交流。
4. 對鐵路相關事務向社會提出意見和倡議。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凡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居民,認同本會會章,向本會提出申請,繳納會費並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專業會員兩種。專業會員必須持有與鐵路運輸相關專業之學士學位,具專業資格或相關經驗,具體由理事會通過之附件決定。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擁有發言、提議、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4. 被委任代表本會參與其他組織的活動。
5. 獲邀請列席理事會會議。
6. 退出本會。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 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宣揚本會之宗旨。
2. 參與及發展會務。
3.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六條
(會費)



1. 本會會員之每年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決定。
2. 具特殊情況會員之會費,經理事會決定得酌情減免。



第七條
(暫停會員資格)



1. 欠交一年或以上會費者。
2. 有違反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決議之言行、對會員進行騷擾及人身攻擊之言行或損害本會名譽。
3. 除欠交一年或以上會費者,暫停會員資格之程序由監事會調查並作出處理建議,再經理事會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後,可執行紀律處理建議,不服者可於七天內向理事會作出書面上訴。
4. 若投訴涉及監事會成員,該監事會成員不得參與調查,理事長可指派理事會成員代替該監事會成員參與調查。



第八條
(紀律處理)



1. 監事會完成調查後,向理事會提出處理建議,包括:
a. 由理事會發出警告或譴責聲明,暫停或終止其會員資格;
b. 開除會籍;
2. 上款a.項由理事會發出及執行;上款b.項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
4. 會員大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及簽署與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第十一條
(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書面通知會員召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 遇以下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a. 由理事會議決召開;
b. 由監事會議決要求召開;
c. 由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書面要求後,理事長須於接獲書面要求起十五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於決議召集會員大會後,補交累積所欠會費而恢復會籍者,不得於當次會員大會行使其所有權利。
4.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會員大會的決議:
a. 一般決議,以簡單多數贊同票通過,會員須親身出席作現場投票;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
b. 修改本會章程或罷免當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
(職權)



1. 選出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2. 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3. 制定本會的政策。
4. 通過、闡釋及修改本會章程。
5. 開除會員會籍。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職權)



1. 理事會是管理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b. 發動、領導、組織、管理、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c.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組織的活動;
d. 聘請及解聘專業事務顧問;
e. 批核會員申請;
f. 議決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g.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及收支帳目,交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一切事務,召開及主持理事會會議,處理及策劃各項會務,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及策劃會務,並在理事長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時,代行其職務。
5. 財政負責:



a. 登記和管理本會之財政出入帳目;
b. 依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本會之會計帳目。
6. 秘書負責整理理事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運作)



1. 理事會會議每兩月最少召開一次。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兩名理事會成員聯名召集。
3.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4. 理事會通過之決議,對各理事會成員具有約束力,各理事會成員務必遵守。
5. 監事會成員、獲理事會邀請的會員、顧問或其他人士,有權列席或旁聽會議。
6. 會議之議題及議案由所有理事會成員聯名提出。



第六章
(顧問)



第十六條
(顧問)



理事會有權邀請各界人士擔任本會之專業事務顧問。專業事務顧問有權就有關範圍內的問題向理事會提出其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並行使下列職權:
1.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2. 監察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3. 審核財政收支;
4.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5. 接受理事會或會員投訴,並作出處理及調查;
6.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7. 就理事會成員操守問題發出讉責;
8. 就會員糾紛發出終止勸告;
9. 按照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及紀律處理之提議。



第八章
(財政收支)



第十九條
(收入)



1. 會員之每年會費。
2. 非經常性資助和捐獻。



第二十條
(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包括:
a. 組織及活動之經費;
b. 購買、租用場所或設備之費用。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三名理事會成員聯名簽署。



第九章
(解散)



第二十一條
(解散)
1.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會員大會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處理本會之剩餘財產或債務。